第六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加大对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速率、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综合服务质量,并为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低空经济发展及各类新业态提供优质、可靠的网络支撑与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