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