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