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