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