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植物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协商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植物倾斜、倒伏直接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同步报告林草、城市绿化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确需迁移、砍伐林木或者城市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