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为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依法理性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