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或者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