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按照规定设立警务室,配备相应警力;依法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秩序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加强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履行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