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完善防范内部安全风险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职工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