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风险防范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防控能力。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重点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防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整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