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风险防范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等的重大决策,决策作出前应当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或者牵头部门组织进行评估,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划分风险等级,作为作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