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