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共同治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落实平安建设工作任务,推进分行业、分系统、分领域平安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