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利用雨洪等水资源,推动改善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