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黑臭水体调查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制定治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纳污坑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监督责任主体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