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肇新河流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分区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强农村改厕工作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