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雨水管网、污水管网进行排查;发现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错接或者破损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改造、更新或者修复。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