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并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维护和改造的投入。城镇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应当加快建设,或者进行提标改造。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