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尚未生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安肇新河流域石油、化工企业的协作,建立地企联动机制,定期与企业对接会商,明确协同治理事项,研究具体治理措施,落实治理主体责任,推进安肇新河流域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