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协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尚未生效安肇新河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联动措施。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