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绥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肇新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联动执法。对易发多发违法行为,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绥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