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每年向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