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残疾人提供代购代缴、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残疾人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