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优先就医窗口,优先为残疾人就医提供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等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