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