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扬尘污染行为,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