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存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