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存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