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康养、农业、体育、研学等融合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鼓励通过经济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发展。鼓励依托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品牌。鼓励旅游业经营者与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合作,开发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