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康养、农业、体育、研学等融合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鼓励通过经济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发展。

鼓励依托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品牌。

鼓励旅游业经营者与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合作,开发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