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建设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具有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的设施,运用数字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展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