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龙胆草主产区、优质龙胆草示范区和龙胆草标准化种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基地、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龙胆草药品原材料生产企业在产地自建、共建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的龙胆草生产基地。

龙胆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执行《地理标志产品清原龙胆》。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