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收购、销售下列龙胆草及其产品:

(一)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安全指标超标的;

(二)发生腐烂、霉变、病斑、异味等情况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加工、包装、贮存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或者其他制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规格、等级与标注或者说明不符的;

(六)伪造、冒用清原龙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商标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