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种植、加工和经营的龙胆草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被检查和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龙胆草产品及其品牌、加工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