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墙装修,应当符合自治县城市容貌标准。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