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