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现有上述地段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逐步迁出。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干净整洁,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