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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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