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