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品种改良、绿色种植、智能加工、营养健康等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推动建立桓仁大米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或者联盟,提高产业的科技水平和整体竞争力。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