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黎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黎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黎医药发展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日常综合协调、黎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黎医药卫生服务指导、黎医药医疗机构及人员管理、黎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文化旅游、医疗保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黎医药传承发展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黎医药宣传、管理和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