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黎医药服务体系,编制黎医药发展规划,加强黎医药资源保护,合理布局黎药材产业园区,并在项目申报、土地使用、融资等方面支持黎医药事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自治县内特有的野生、仿野生黎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作为优势特色产业项目重点培育。

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开展黎药材生态种植、林下种植,推进黎药材的标准化、规范性、品质化,打造昌江特色黎药材品牌。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