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送达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公示期、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

在作出列入决定前,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告知书载明的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将旅游经营者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在名单信息中标明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