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居民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人配合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公共交通停保场、交通枢纽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设置充电基础设施场所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消防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