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