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地下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的地下停车场,不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