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城修复,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区域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