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既有居民住宅区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既有居民住宅区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