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共用消防设施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