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居民住宅区应当依法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对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