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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应当依法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对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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