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规范设置消防标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及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三)每年按照规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和业主委员会;
(五)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参照前款规定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